中国园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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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中国园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中国园艺学会(以下称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缩写:CSHS)。
第二条  学会性质:中国园艺学会是由全国园艺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园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按照”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我国园艺产业发展服务,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认真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团结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园艺强国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园艺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专业培训,普及园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园艺科技政策和重大举措进行咨询论证,对园艺产业规划与结构调整等提出合理建议,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等;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园艺学报》、《Horticultural Plant Journal》及园艺科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等书刊;
(五)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协作,组织和参与开展各种国际学术活动;
(六)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机构,推荐科技成果和人才;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七)推进海峡两岸的园艺科学技术团体与园艺科学家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开展技术合作,促进两岸园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八)开展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及时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职能部门转移和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
从事园艺科研、教学、技术推广、产业管理,产品开发、以及市场营销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
(二)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园艺科技人员,自愿参加并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产品开发、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学会: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由地方学会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合格即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即成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三)享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荣誉与利益;
(三)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提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学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给学会造成利益损失或荣誉影响的,以及受到国家刑事惩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不定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或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3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
代表机构是在学会住所地以外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或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十四条 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且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学会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备分支机构情况和调整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等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五十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零壹柒年十月